应当具备的收养关系法律要件是如下的:
1.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限制;
(相关资料图)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6.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该限制;
7.有配偶的人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共同收养。
二、找法网提醒您,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1.收养关系的证明(收养公证书、户籍簿、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或证人姓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
2.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由其监护人提供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单位;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事实及证据。
三、收养关系的成立和终止与自然血亲不尽相同,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关系,收养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利益,也涉及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各国法律都对收养行为以及收养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收养的成立、有效,除要求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收养行为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随之消灭。但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亲属间的血缘关系依然存在,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法规对他们仍有约束力。
3.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和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收养的目的是为了确立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收养行为只能发生在旁系血亲的长辈和晚辈之间或者发生在不具有任何血缘关系的人之间。
4.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通过收养使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如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也叫“准血亲”,即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拟制血亲关系不同于自然血亲,它可以依法产生也可以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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